西峡法院发布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西峡法院牢固竖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进一步找准法院服务确保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职能,制订实施《关于印发《在优化营商环境案件节点管控中秉持13710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和《西峡法院十二条措施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获取更为有力的确保和支撑。发布典型案例,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以及培育真诚长胜的投资人理念,培育稳定、公开、半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案例一:南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赵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仍有权请求股东遵守出资义务
基本事实
2014年6月12日,原告南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全称生活用品公司)经唐河县工商局登记登记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公司股东为钱某、赵某、孙某,其中股东赵某认缴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生活用品公司自2017年下半年起一直处于停止经营状态,2019年6月11日公司营业期限期满后,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2019年8月19日被工商机关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但亦未退出公司也未的组织展开公司整肃。以后2020年4月,原告生活用品公司提起诉请要求赵某向原告支付认缴出资200万元;庭审中被告赵某承认自己未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涉及规定,股东未遵守或者全面遵守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遵守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赵某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遵守出资并赔付逾期出资利息损失的义务。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再从事经营活动,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被注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并不影响股东之后向公司遵守出资义务,也与股东之后在公司清算程序、破产整肃程序中向公司遵守出资义务不相矛盾。被告坚称原告被注销营业执照,涉及股东的出资问题只能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解决问题,该主张缺少法律依据。拒绝被告遵守出资义务是原告的正当权利,被告辩称原告是恶意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生活用品公司缴纳出资款200万元,并承担适当逾期出资期间的利息。本案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裁决,后又退回裁决请求,该一审判决已再次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敦促公司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00万元,案件的审理对于对于公司企业在设立、登记登记、经营过程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不道德进行了有效地的规制和提防教育,不利于保障和实现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公平的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筑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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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李某与南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司应该依法保障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基本事实
2019年4月23日,被告南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娱乐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刘某、原告李某,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11日,原告为理解公司经营盈亏情况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邮寄了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厚及公司盈亏情况的请求函。同日,被告娱乐公司总经理吴某签收了该邮件。被告娱乐公司在15日内没让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厚,也没给予原告书面回复。2020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拒绝对被告娱乐公司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会计财务账薄(还包括手工帐厚、电子帐薄)予以固定,同日,西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娱乐公司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会计学财务账薄(还包括手工帐薄、电子帐薄)予以固定,随后本院继续执行部门对相关财务资料不予固定。2020年4月26日,原告向法院驳回股东知情权诉讼。2020年4月27日下午16时至2020年4月30日凌晨3时,被告娱乐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议,被告娱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对公司开业前的投资展开了审查确认,对2019年8月25日开业至2020年1月23日公司休假前的经营状态、收益情况进行了账目审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某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负主要责任,公司资金收入转入李某获取的银行卡,股东刘某、李某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亲笔签名证实。在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下午召开股东会,且公司现由原告李某兼任财务总监,确切每日经营收支情况,请求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指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原告李某作为被告娱乐公司依法登记的股东,依法拥有股东知情权,依法享有查询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薄的权利。原告为理解公司经营盈亏情况申请人查询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薄理由不顾一切。被告娱乐公司收到原告的查询书面申请人后,未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让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薄,也没有给予原告书面回复不让查阅的理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请应予反对。在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后,被告娱乐公司开会股东会,在股东会议上,被告娱乐公司让原告查阅、审核了原告诉请求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目,遵守了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原告认为查询的时间较短,原告没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参与辅助查询、审核,坚决拒绝展开再次查阅;被告指出已经遵守了让原告查询公司财务会计账目的义务,原告要求再次查找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拒绝接受原告再次查阅。本院认为,原告已经行使了查询被告公司财务会计账目的权利,被告已经遵守了因应查阅的义务;原告在之前的查询过程中没聘请专业人员辅助查询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要求本院裁决被告配合原告再次查阅没法律依据,故对原告再次查阅的诉请,本院未予支持。由于被告是在原告驳回诉讼之后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证据保全费应由被告负担。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证据保全费由被告娱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再次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西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对被告娱乐公司的相关会计学财务账厚(包括手工帐厚、电子帐薄)予以固定,展开诉前证据保全,有效的督促被告娱乐公司开会股东会并依法确保李某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此外,本案的审理有效地消弭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在依法维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亦侧重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展开合法的引领,对于构建公司依法正常经营与管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最重要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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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周某合约纠纷案
——作为合同互为对方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
基本事实
被告周某借用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钢结构公司)的名义与湖南某机器公司联系机架承包加工业务并签定承包合同,因被告周某违约,湖南某机器公司将原告诉他至湖南省长沙市法院,并经法院依法审理做出民事起诉书,判令钢结构公司承担责任。为此,原告钢结构公司代周某偿还债务12万余元债务。后钢结构公司与周某就2019年12月26日关于原告钢结构公司替被告周某偿还债务达成协议《协议书》,《协议书》中被告周某允诺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余下欠款及出庭差旅费损失在2020年4月底前一次性缴纳给原告,并誓约原告先行拨付的12万余元若被告在允诺的还款期限任意一批逾期的,则原告方有权自2019年12月30日起可向被告按月息2分主张欠款利息。誓约到期后被告周某未予支付,原告诉他至法院。被告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指出:原告钢结构公司替被告周某偿还债务后,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为有效地合约,被告周某应该按照合同的誓约及时遵守适当的义务,被告不按照合约履行相应的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钢结构公司的诉请本院应当反对。故裁决被告周某缴纳原告钢结构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2万余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某分担。本案裁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再次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告经法院依法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但人民法院通过严肃核查相关证据,以依法缺席判决的方式敦促被告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案件的审理有效地的保护了市场主体和中小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对于维护平等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弘扬诚实信用的优良风气具有最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
来源: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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